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监督作用是我国政党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价值功能。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党外代表人士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渠道和途径进一步扩大,作用进一步凸显。但是,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党外代表人士的民主监督在监督的内容、功能方面,监督主体、客体方面,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相关体制机制、理顺民主监督运行体系既是统战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亟需从理论上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互相监督是我国政党制度设计的初衷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对政党制度进行设计时既考虑到了历史的延续性,充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同时也是与当时世界上其他政党制度进行比较、借鉴之后做出的慎重选择。对中国政党制度的探索自抗战时期就已经开始,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民主政权”正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雏形。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被正式确认为处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之所以选择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还因为当时的中共清醒地认识到了苏联一党制带有的弊端:执政党的领导人拥有绝对的权力,缺乏相应的监督与制约。为此,中共并没有盲目照搬苏联政党制度,而是“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正如毛泽东所言,“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中国共产党设计和建立的多党合作制度,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创新,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自觉的战略选择。中国共产党从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确立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目的是为了“互相监督”;是从防止发生官僚主义着眼的。
二、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民主监督的价值定位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在理论层面,对民主监督的价值定位有待厘清。一种观点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太“柔”,形同虚设,作用有限,因此“做与不做都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留民主党派是为了监督共产党,帮助共产党执好政,那么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应当变成“刚性”监督,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显然,这两种观点都与我国多党合作的现实不相符。
(二)民主监督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周恩来同志早就指出,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具有政党的一般属性和特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对执政党的监督从理论上来讲是一种高层次的政党监督,是参政党的政党职能所在。这种监督从内容上讲,主要是对执政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从对象上讲,主要是对执政党的各级领导的监督。与政党功能的内在规定性相比,党外代表人士发挥民主监督的现实状况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对执政党的监督事务监督多,党务监督和政务监督少;经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权力监督、政治改革方面的意见建议少;对政府监督的多,对党委监督的少。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重缺失。
(三)民主监督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就监督主体——党外人士而言,可能因民主、法治观念不强而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因思想政治觉悟不高,不注意讲正气,不注意坚持原则,存在一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畏难情绪。就监督客体——执政党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因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例如,有的领导干部对监督有抵触情绪,把来自各方面的正常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束缚”,或“不信任”,少数领导干部对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找麻烦”,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反对监督;有的领导干部把管理的单位和部门视为自己的地盘,独断专行,凌驾于组织之上,只许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
(四)民主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在中发[2005]5号、中发[2006]15号等文件中对保障党外人士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总体上讲,党外人士民主监督尚待进一步健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党外人士民主监督法规未能出台,使党外人士履行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已有的一些文件中对党外人士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缺乏系统具体的标准、程序和供操作的方式。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党外人士民主监督的程序不严,监督的规范不一,监督的渠道不畅,监督的信息不充分,忽视事前事中的教育和防范,从而妨碍了监督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功能的现实选择
(一)从理论上明确民主监督的定位
民主监督要切实发挥作用,必须从理论上定好位。首先,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一样,都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民主党派存在的根本价值之所在。民主党派成员要自觉树立监督意识,有敢于监督的勇气和胆识。其次,要明确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共同奋斗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同于西方政党制度的权力分割或制衡,因而没有必要改变监督的性质,否则只会给国家政治生活带来混乱和麻烦。再次,对民主监督不能期望过高。民主监督只是我国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一起发挥作用,才能共同构筑一道预防和惩治滥用权力的防线。
(二)从思想上,提高民主监督的意识
对监督主体来说,党外人士应通过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增强民主监督有效性。努力学习党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学习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荣辱与共、互相监督的光荣历史,使这种优良传统代代相传,还要明确掌握当前我国民主政治运转的程序、规则、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民主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对监督客体来说,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从制度高度主动自觉地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就应该把监督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和重大方针政策及时通报告知党外代表人士,让党外人士及时了解和熟悉中共党和政府的重要情况。
(三)从制度上,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过程机制。民主监督从过程上划分,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更多应集中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执政党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在这项机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党外人士的知情权,解决当前民主监督中存在知情不够的主要症结。建立专门针对党外人士的事前公告制度,如《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未决重大方针政策通报》,努力探索和大胆实践新的民主监督渠道——党外人士民主监督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形式,比如评议会、议政会、专项监督小组等,通过一些有效的渠道和途径使民主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党外人士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对党外人士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要条条有回应,件件有答复;对不能认真接受民主监督的部门和人员,上级机关要进行批评和纠正。通过建立和完善反馈机制,可促进对党外人士的监督意见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置,以增强党外人士民主监督的约束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党外人士通过考察调研建言献策,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形式。民主监督的深入与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深度成正比关系。把民主监督与党外人士的考察、专题调研、特约人员工作以及为社会服务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党外人士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健全党外人士考察调研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帮助党外人士的考察调研工作,并认真听取、落实反馈、采纳情况,形成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同时要帮助党外人士有意识、有重点地根据自身的特长找准调查研究的重点,培养调查研究的人才队伍,在共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社会问题上,认真发挥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
(四)从体系上,形成民主监督的合力
把党外人士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就实际情况来看,有必要把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道德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发挥监督体系的综合效应。民主监督与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有机结合,协调联动,民主监督的作用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来,民主监督的渠道才能顺畅,民主监督的“柔性”监督,才能与其他形式监督的“刚性”形成合力,“刚柔相济”,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作者单位: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