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协的历史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搞好人民政协工作,关键要切实把握人民政协的“团结和民主”这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大职能作用,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人民政协的名称由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建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有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及无党派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1948年,中国共产党适时地发出了《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全国劳动人民团结起来,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和扩大反对帝国放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奋斗”、“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后来,周恩来提出:许多团体都冠以“人民”两字,政协何不采用?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为人民包括工、农、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分子,人民民主的性质鲜明。1949年9月17日筹备会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2、人民政协的简要历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9月21日。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今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决定以10月1日为国庆节。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1978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政协也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已经进一步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高度重视。2005年2月18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2006年2月8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至今已有11届。
届次 |
年份 |
名誉主席 |
主席 |
第一届 |
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
毛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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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 |
1954年12月-1959年4月 |
毛泽东 |
周恩来 |
第三届 |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毛泽东 |
周恩来 |
第四届 |
1965年1月-1978年3月 |
毛泽东 |
周恩来 |
第五届 |
1978年3月-1983年6月 |
邓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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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 |
1983年6月-1988年4月 |
邓颖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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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 |
1988年4月-1993年3月 |
李先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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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 |
1993年3月-1998年3月 |
李瑞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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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 |
1998年3月-2003年3月 |
李瑞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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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 |
2003年3月-2008年3月 |
贾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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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 |
2008年3月- |
贾庆林 |
3、人民政协的界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34个界别,共有2000多名委员。34个界别分别为:
(1)中国共产党
(2)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中国民主同盟
(4)中国民主建国会
(5)中国民主促进会
(6)中国农工民主党
(7)中国致公党
(8)九三学社
(9)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0)无党派人士
(1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2)中华全国总工会
(1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1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1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7)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8)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19)文化艺术界
(20)科学技术界
(21)社会科学界
(22)经济界
(23)农业界
(24)教育界
(25)体育界
(26)新闻出版界
(27)医药卫生界
(28)对外友好界
(29)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少数民族界
(31)宗教界
(32)特邀香港人士
(33)特邀澳门人士
(34)特别邀请人士
人民政协地方组织的组成,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小一些,参加单位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
1、人民政协的性质
2004年3月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2006年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统一战线性质是人民政协的根本特征,贯穿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成员结构、活动原则和议事方式等各个方面。人民政协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同他们团结合作、协商议事的重要场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宪法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全面开创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局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事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把人民政协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一、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3、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人大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人民政协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
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
——人民政协在决策前协商,
——人大在协商后决策,
——政府在决策后执行,
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人民政协在这一体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三、人民政协的大三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大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 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一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二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1、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就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有: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国体和各族各界党外代表人士的协商,而不是党委、政府、人大与政协的协商,也不是在人民政协中中共界别与其他界别、各界别中的中共党员与非中共党员的协商。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 |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
主要体现的是:政党之间的合作是共事关系 |
主要体现的是:党与各界党外人士的团结与民主 |
主体: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 |
主体比前者范围更广泛:除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外,还包括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民族、宗教、经济、科教文卫等各界人士 |
形式主要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会议,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由中共中央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等 |
形式主要是:通过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各种会议进行,此外还有每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到政协参加小组会议讨论、听取意见;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有关同志受中央委派,给政协常委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等 |
总之,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要突出政党特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体现政治特色,它们既不能互相重复,也不能互相代替,而是统一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之中。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扩大的民主”,是非权力性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3.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延伸和拓展。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焦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务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派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四、人民政协的主题和任务
1.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
2006年2月8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6年7月2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运用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
团结——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必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人民政协的组成、工作及一切活动,都要适应于、有利于这种团结。可以说 ,人民政协是因团结而生,依团结而存,靠团结而发展,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象征。
民主——人民政协又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历史是对民主追求的历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现代中国人民爱国民主运动胜利的果实。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从政协的组成、职能的履行、办事的程序、运作的方式等,都体现着民主精神。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更是民主的重要体现,实际上是扩大民主。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政协。
人民政协的团结与民主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依存、互相促进 、不可分离的。人民政协的团结,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的团结,并通过最广泛的团结,把民主扩大到更大限度的范围,实行得更加充分彻底和切实有效。人民政协的民主,是在广泛团结基础上的民主,它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能在人民政协形成畅所欲言,心情舒畅,亲密和谐的气氛,把我国各个方面的重要组织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地促进最广泛的团结。
2.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4)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5)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6)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
(7)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五、政协委员
1、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1)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2)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3)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2.政协委员的产生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1)关于名额分配。200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在换届中,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
(2)关于工作分工。200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明确要求:“统战部、组织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各级政协常委、委员的推荐提名工作。”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中共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非中共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党委统战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关于政协常委的产生。政协委员是在政协常委会上通过确认的。政协常委与政协正副主席、秘书长则需要在政协大会上由政协委员选举产生。
摘自华文出版社《统一战线知识手册》2009年4月第2版
庄聪生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