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师范大学侨界联合会(简称山师大侨联),是山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山东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由学校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属、留学归国人员组成的全校性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本校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山师大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护学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三条山师大侨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侨务工作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维护侨益、做好侨界群众工作,根据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广泛团结学校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属、留学归国人员,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凝聚侨心,汇聚侨力,围绕中心,发挥侨智,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做好学校侨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团结和引导他们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动员和带领他们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第五条发挥侨界群众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为学校引智引资牵线搭桥,为促进学校与海外教育、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贡献力量。
第六条鼓励侨界群众加强与海外亲属的联系,宣传介绍国内形势与政策,增进互相了解,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七条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做好侨界群众的服务工作,了解他们的希望和要求,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切身问题。
第八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侨界群众的法制教育;为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九条加强自身建设,全心全意为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我校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属、留学归国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成为山师大侨联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加山师大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山师大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山师大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山师大侨联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山师大侨联声誉,自觉执行山师大侨联的决议。完成山师大侨联所交付的任务并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和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为: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山师大侨联委员会;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四)审议和批准校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校侨联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秘书长1名及委员若干名,均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侨联下设若干侨联小组。
第十七条山东师大校侨联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本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学校行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使用于本会的会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侨联单独建立账户,有专人负责处理本会经费往来。经费主要用于宣传、联谊等活动开支。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侨联委员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师范大学侨联委员会。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